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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命為籌碼的逃脫遊戲!《密弒逃脫》重現《奪魂鋸》式絕望恐懼

Posted: 15 Sep 2017 09:00 PM PDT

當機智有趣的密室逃脫竟然變成毛骨悚然的殺戮遊戲,你會怎麼解謎?


《密弒逃脫》由新銳導演威爾韋尼克(Will Wernick)自編自製自導,請來眾多影集明星擔綱主演,包括《凡爾賽宮》(Versailles)的伊凡威廉斯(Evan Williams)、《復仇》(Revenge)的安娜貝爾史蒂芬森(Annabelle Stephenson),以及《金裝律師》(Suits)的伊莉莎白豪爾(Elisabeth Hower)等人。營造出的密室恐懼更勝經典密室驚悚片《異次元殺陣》,完美重現了《奪魂鋸》式的絕望恐懼。

劇情描述克莉絲汀為了慶祝男朋友泰勒的30歲生日,決定帶他及另外兩對情侶,去玩時下最流行的「密室逃脫遊戲」。遊戲規則是玩家會被鎖在一間密室裡,只有一個小時可以透過有限的線索找出逃脫的路徑。乍看無害有趣的推理解謎遊戲,卻漸漸變調,讓人毛骨悚然。這群人被鎖在密室中,時鐘不斷滴答作響,謎題變得越來越困難、越來越致命,密室一個接一個點名犧牲者,存活下來的玩家了解到他們不再是玩一個遊戲,而是以生命為籌碼,被密室玩弄於股掌之間。

《密弒逃脫》9月29日 奪命上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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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5件男生認為「很man」的事,其實女生都超討厭!

Posted: 15 Sep 2017 06:00 PM PDT

很多男生對於女生喜好的理解,都是從其他麻吉那邊聽來的。大家聚在一起聊天時,東一句西一句,然後就自己拼湊出女生喜歡的男生類型。但其實,那些都只是男生們的猜測,許多都和現實相差很遠。到底有哪些是男生們一直以為女生會覺得很酷,但其實她們卻覺得很丟臉的事呢?快點一起來看看吧!

超討厭1:飆車 

 /圖片來源

這大概是最多男生會出現的錯誤了!很多剛開始交往的型男們,載女生的時候總會血氣方剛:微甩尾、鑽車、搶快�,總之就是想讓女生們覺得很帥、印象深刻。誇張一點的,還會狂罵髒話。但其實,大部分的女生是很討厭暴力的,她們不但不會覺得很酷,反而會對你的EQ大打折!   

超討厭2:穿垮褲 

這幾年來,男生間相當流行穿oversize的寬褲。不過有些男生似乎分不太清楚如何挑選,所以穿起來實在太過寬鬆,原來想要呈現的痞樣,就變成了屁孩樣。讓女生不但沒辦法覺得酷,還覺得有些尷尬丟臉!

 /圖片來源

除此之外,雖然有些寬褲穿起來很好看,但還是要看場合穿。如果帶女友去好一些的餐廳,會是去稍微正式一點的場所,最好就別再堅持街頭風的寬褲、或是破洞很多的牛仔褲了。懂得根據場合調整穿著,女生才會覺得你懂很多很厲害!

超討厭3:鄙視「女生的東西」

有些型男對於被別人認為「很娘」非常反感,所以遇到一些較女性化的東西或事情,就會非常排斥,而且反應相當激烈。雖然大家喜歡什麼、討厭什麼都是個人自由,但如果在表達不喜歡的同時,透露出對異性的鄙視,那就有點失禮了!

▲「拜託!這個東西很女生誒!(翻白眼)」你也常常說出這種話嗎?其實很多女生聽到這種話,心裡都會不太舒服,心想:「拜託!女生錯了嗎?(翻白眼)」       /圖片來源

下一頁:「這就是真男人」超NG! 

超討厭4:虧女生 

 /圖片來源

有些男生遇到不錯的女生,會用「虧」的方式想要接近對方。但其實,除非你長得非常帥(疑?),不然這樣做通常會讓女生很反感。所以建議還是別用痞痞的態度去跟女生搭訕了,還是用有禮貌一些的態度前去認識對方,成功的機率會比較大!

超討厭5:「這就是真男人!」

 /圖片來源

這大概是女生們覺得最NG的吧!有些男生仗著「男生本來就會這樣」的態度,常常做出讓女生很崩潰的事。例如:餐桌禮儀很差,打嗝、剃牙、大口扒飯、油油的手隨便亂擦�。或是生活習慣不佳:不注重身上的汗味......等等。一些男生們誤認是「真男人」的習慣,都讓女生覺得一點也不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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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醉但沒酒駕上路,在車上睡一下有違法嗎?

Posted: 15 Sep 2017 03:00 AM PDT

警察在夜晚巡邏時,發現一台白色小客車停在路旁紅線上,警察上前查看發現大華睡在車上,敲打車窗請大華下車,警察從大華身上聞到濃濃的酒味,要求大華做酒測,酒測值竟高達每公升0.65毫克,大華堅決否認自己有開車,說自己剛才只是在車上睡覺,雖然有發動引擎但是為了吹冷氣,警察仍對大華酒駕以及違停在紅線上的行為開罰並且吊銷執照、扣車,大華該如何是好?

Q:大華將車停放在紅線上有何責任?

A:道路上有紅線是指在這條線上禁止臨時停車,法律有明文規定,大華將車停放在紅線上,已違規規定,警察可對他開罰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罰鍰。(註一)

Q:大華有什麼救濟管道?

A:大華認為自己並沒有酒駕,而對警察所做的處份不服時,大華可於收到罰單30日內向警察機關或監理機關提起申訴。對於申訴的結果仍感到不服,可於收到申訴結果30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註二)

Q:大華是否有酒駕?

A:法院有實務認為,警察對大華處罰時,須提出明確的證據來證明大華有駕駛的行為,若警察提不出明確的證據,可能將撤銷罰單,大華亦可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來說明。(註三)在法院實務上對於「駕駛」的定義,要使交通工具有行進的概念(註四),所以在案例中大華縱使發動車子引擎,但未使車輛移動則不符合所謂的「駕駛」。因此只有酒醉而沒有駕駛行為的大華,與許多酒醉的人一樣,是不能稱為酒駕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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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自由時報)

註一: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9條第1、2、4項
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或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公分為度。
本標線為紅色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一○公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註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四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註三:
最高法院判字第39年判字第2號判例
行政官署對於人民有所處罰,必須確實證明其違法之事實。倘不能確實證明違法事實之存在,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

註四: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一之情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之「駕駛」字義,應兼指「駕馭」、「行駛」之謂,即應以行為人業處於操縱、控制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並使其運動、行進為本罪之首要構成要件,是以倘僅於動力交通工具有所「駕馭」,而未以之行進,例如單純發動引擎後佇留該動力交通工具,仍非得認與「駕駛」相符;次參酌本罪之規範目的,係因人之反應、協調能力等生、心理狀態均會受酒精影響致有所降低,且鑑於動力交通工具係藉機械力以行運作,所生之動能顯較諸其餘非動力(如人力、獸力)驅使之交通工具為強烈,是此時倘未待體內酒精濃度衰退至法定標準以下即逕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極易對公眾交通往來造成危害,並肇致更為嚴重之損害,故立法者乃以法律規定於人體內酒精濃度達一定量時,即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以維護大眾安全;從而,考量動力、非動力交通工具二者之危險性區別關鍵在於機械力運作與否,及本罪旨在保護公眾往來交通之安全,則「駕駛」即仍應因循前開脈絡以為合目的性之解釋,亦即所謂「駕駛」,應係在動力交通工具之動力裝置業經運轉之前提下,利用該動力裝置所生動能,藉以行走、前進於公眾得以自由通行之場所,是於一般車輛倘引擎未經發動,或雖經發動而猶以手牽、腳撥等方式進行移動,或僅於自家庭院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尚未駛入道路等情,均難認要與「駕駛」行為相符。

本文僅提供一般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具體案件所為之法律評估。本文不能取代律師之專業意見,讀者在具體個案中採取任何法律措施前,仍應取得律師等專業人員之協助為妥。

=鴻毅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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